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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普法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怎么办?
2022-07-23 10:45:29 阅读量:506

何某,2021年4月与临安区某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将其派遣至平湖市负责某项目。但是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点。2022年1月春节前,用人单位突然通知其因该项目即将结束,故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何某接到该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但是平湖市仲裁委因其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为平湖市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平湖市仲裁委建议其至公司注册地即临安区仲裁委提起仲裁。后何某至杭州市临安区总工会职工维权窗口寻求法律援助。援助法工陆惠娟接受其委托,替起向临安区仲裁委申请仲裁,最终本案经调解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结案。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特别提醒:

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以免增加自身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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